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的責任,故意拖延或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求償。? ?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家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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