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艱苦地區工作。各級政府要為高校畢業生創造工作條件,主要充實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基層單位,從事教育、衛生、公安、農技、扶貧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在艱苦地區工作兩年或兩年以上者,報考研究生的,應優先予以推薦、錄??;報考黨政機關和應聘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二、黨政機關錄用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考或招聘,擇優錄用。
三、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事業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政府有關部門要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和相應服務。對企業跨地區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省會以下城市要認真落實有關政策,取消落戶限制。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一年內免交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有條件的地區由地方政府確定,在現有渠道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五、為高校畢業生辦理戶口和人事檔案手續提供便利。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戶口和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在此期間,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人事、教育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費提供人事代理服務。本人落實工作單位后,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六、畢業半年以上未能就業并要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持學校證明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城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對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城市、社區可組織其參加臨時性的社會公益活動,或到用人單位見習,給予一定報酬。對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無法工作并確無生活來源者,由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此項費用由地方財政列支。
七、鼓勵中小企業和民營企事業單位聘用高等職業學校(大專)畢業生,使大批動手能力強、適應性較好的高職(大專)畢業生有用武之地。對就業困難的應屆高職(大專)畢業生,由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門共同實施“高職(大專)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對需要培訓的應屆高職(大專)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培訓費由教育系統承擔,職業技能鑒定費由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
關注公眾號